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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们为女性说话 建议婚姻法中增加忠诚协议-婚姻法律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1-12-07  来源:新京报  浏览次数:116
核心提示: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(征求意见稿)(简称“解释三”)。

  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(征求意见稿)(简称“解释三”)。

  前日,中国法学会、中国人民大学、北京市高院、律所等专家学者就夫妻房产分割、第三者索赔、生育权等条款问题进行研讨,北京律协建议增加忠诚协议。

  专家称“解释”过于倾向个人权利

  研讨会上,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杨大文认为,“解释三”过于向个人权利和财产倾斜,对于婚姻功能和国情考虑不够。

  与会专家认为,在农村盛行男方家庭购置房产,女方置办家电家具,而家电家具是损耗型产品,不像房产有增值功能。而根据“解释三”的规定,夫妻离婚后,房产应归男方所有。这对妇女权益保障不够,不够尊重家务劳动。按“解释三”的规定离婚后,农村妇女只能净身出户。

  专家支持生育权“女方说了算”

  针对有人建议取消生育权“女方说了算”,杨大文则建议应在“解释三”中保留,称“妇女有生育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”

  会上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菲建议,“解释三”应该增加一条“婚内探视权”。因为在实际案例中,夫妻产生矛盾,一方藏匿孩子,拒绝另一方探视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,婚内探视权得不到支持。

  另外,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与会者建议,在“解释三”中应增加有关“忠诚协议”的条款,表明“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,就互相忠实、维护家庭稳定达成的协议,婚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涉及经济赔偿的,人民法院应酌情支持”。

  建议

  删除限制“小三分手费”条款

 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北大教授马忆南称,“解释三”第二条,不管怎么写都不能圆满,丈夫、妻子、小三都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。涉及财产性补偿时,有些法院还是会受理的,如规定法院一概不理,就会把“整个大门”关死了。

  法官肖菲举例称,一个男的为了分手打伤了小三,小三起诉要求补偿。北京一法院受理后,不是以分手费名义,而是以赔偿协议支持了小三,判赔了一笔钱。如果以分手费名义的话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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